【万象发文】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布,大家引以为戒

2019-11-21 17:26:20  浏览:1928  作者:疯狂小编

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布,大家引以为戒:

杭州合创百棠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为杭州千岛湖浙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了“天湖甲著”房地产项目的楼书,内容含有“上风上水”“风水宝地,名门大户的传世资产”“太师椅背格局”“三面臻贵景致护绕,把天湖甲著围合在‘藏若玉盆’的风水宝地之中,吐纳大开大合的气息和宅运”等迷信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属于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2万元。

杭州德博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学历技能双修……毕业获大学学历”“十年教学经验,十年武林门校区”“顶级师资配备、优质就业保障”等内容,夸大其培训服务能力,并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8.72万元。

杭州真心热能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官网的“招商加盟”模块中有“安全性政策投资无风险”字样,但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9039万元。

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其销售的非医疗器械产品“顺气仪”的外包装上标示“本草雾化,滋润肺部,安全无副作用,增强和促进肺部对药物的吸收,清肺利咽”等内容,在包装内说明书上标示“清热解毒,润肺顺气,清肺利咽,起到养肺的功效,还可以减少有害气体对呼吸道黏膜的刺激和伤害,缓解呼吸道疾病的高发”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3.1万元。

杭州益品新五丰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利用公司网页发布康甾醇片广告,含有“从米糠油中提取的康甾醇片,有效的非抗生素类消炎药,除说明书上的主要疗效外,经各年龄段多人次长达多年使用,建议以下症状也可使用康甾醇片……经30多年使用证明康甾醇片疗效确切。

优于市场同类用途中成药,属良药、好药”等内容,超出核准范围且缺乏依据,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5万元。

杭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女王名品show”商城对外展示和发布蛇毒眼霜(非特殊化妆品)、刮痧美容仪(普通日常用品)等产品信息,其中含有“消浮肿、祛脂肪粒,一瓶蛇毒眼霜=150次眼部SPA”“激活血经络,疏通经络”“改善人体代谢、提拉肌肉走向”等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杭州西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致智教育网站和其自建的西诺教育等网站上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宣传“西班牙语签约保分,免费试听;1个月达到A1,5个月达到B1”“西诺教育小语种口碑推荐,高于行业39%……西诺承君一诺,必取高分。

西诺的成绩一直十分稳定,超出平均30%的4×4通过率,消灭U3,是我们给大家的承诺”等内容,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使用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并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属明示教育培训效果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7万元。

杭州牛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已完成包括‘世标认证’、国家3C强制认证、防水防漏电检测认证、石墨烯红外认证、SGS环保检测认证、红外光波检测认证等在内的18项国家认证,完成12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我们是石墨烯应用的标准制定者和领导者,还是欧标国际采暖联盟中国唯一副理事单位,是国际上第三代石墨烯油性浆料的发明者及首推者”“牛墨科技以‘诺贝尔获奖新材料——少层石墨烯’作为发热导热材料……并获得多项国际国内发明专利”等内容的广告,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万元。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介绍医疗美容项目,含有“术后坚固稳定不惧揉捏挤推、真实自然不惧考验、不易移位”“术后效果持久、绿色健康”“疗效好、有保障”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当事人在网页上设置弹窗广告,虽然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且能暂时关闭弹窗广告,但一分钟后会再次弹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杭州天龙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宣传其销售的亚麻油产品,发布含有“天龙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亚麻籽食用油系列产品均可补充人体必需ω-3脂肪酸,起到防癌抗癌的作用”等内容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构成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44万元。

来源: 市场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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