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1药网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指出近期网络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易发高发的问题,并对规范网络经营活动提出具体要求,点名“二选一”违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市场监管总局的表态是从监管层面对“二选一”的行为做出了解释,接下来,监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平台“技术暴力”的威胁手段。
“近年以来,我们注意到,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有电商平台已经开始采用技术威胁手段,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这样的技术威胁手段很难被直接曝光。”
此前,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0亿元(下称东猫案)。相关诉讼材料显示,今年9月12日,京东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唯品会、拼多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6日,唯品会及拼多多又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这也意味着,三大电商京东、拼多多、唯品会联手,意图就“二选一”争议在司法层面上“围攻”天猫。
三家电商“围攻”天猫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将京东起诉天猫的“二选一”诉讼置于公众视野。
该裁定书显示,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
相关诉讼材料显示,今年9月中旬,京东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唯品会、拼多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6日,唯品会及拼多多又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诉求,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唯品会、拼多多申请加入诉讼的理由完全相同,语言表述基本一致。唯品会、拼多多认为,两公司也是天猫重要的竞争对手,且在同一相关市场,也受到“二选一”影响,因而“东猫案”的处理结果对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另据公开资料,早在2014年3月10日,腾讯与京东联合宣布腾讯入股京东15%,成为其重要股东。京东的2018年年报显示,腾讯持股17.8%,为第一大股东,刘强东持股15.4%,为第二大股东。
近年来,腾讯又分别入股拼多多、唯品会等电商平台。2017年12月,唯品会发布公告,称腾讯和京东以现金形式向唯品会投资总计约8.63亿美元,交易完成后,腾讯和京东分别持有唯品会7%和5.5%的股份。拼多多2018年年报显示,腾讯持股16.9%,为第二大股东。
电商“二选一”的纷争
公开报道显示,电商之间因“二选一”问题,从2015年就开始大打口水战。
2015年,京东向有关部门举报天猫在“双11”促销活动中要求商家“二选一”,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2017年11月,苏宁发文怒怼京东,称京东发明的“二选一”霸权行为和基于此产生挟制商家的系统化手法,“在过去30年闻所未闻”。
2018年10月11日,淘集集创始人张正平在微信喊话拼多多,“拼多多,请停止你的表演,请停止要求商家二选一,不要再贼喊捉贼! ”
事实上,有关“二选一”争端从实体到电商,从线下到线上,持续多年。从早年国美与苏宁到后来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无不充满火药味。而据这次最高法的裁定书显示,京东在起诉中,便将天猫与商家的独家合作概括为了“二选一”。
据京东起诉称,2013年以来,天猫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
据前述最高法裁定书显示,在管辖权异议之诉中,京东提交的证据是天猫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阿卡邦、万家帘品、ChemistWarehouse等品牌在北京签订独家合作;二审中还补充提交了天猫方与户外品牌商家DiscoveryExpedition在北京签订独家协议的新闻报道。
多名专家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东猫战”对于论战多年而未有共识的“二选一”,提供了一个司法裁判的角度,即司法如何界定互联网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行为——“电商圈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最终审判结论对电商行业的持续良性竞争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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