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近日对《京豆费用标准》进行了修订,根据品类划分对京豆发放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设定差异化的购物返豆比例。此次标准修订将于2019年7月30日生效。
据了解,京东对购物返豆的标准进行了更改,将原本的“单件商品(SKU维度)优惠后金额大于等于50元,才可参加购物返豆”更改为“单件商品(SKU维度)实付金额大于等于50元即可参加返豆”。
同时对返豆数量规则进行了说明,回馈京豆的数量依据消费者下单时商品的所属品类,按照实付金额数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且仅计取整数。商品属于电脑/办公、家用电器、手机、数码四个品类时,京豆回馈数量为实付金额数值的5%;商品属于其他品类时,京豆回馈数量为实付金额数值的10%。
值得注意的是,京东方面还更改了返豆比例,将基础返豆比例从原本的0.1%提升为5%或10%,最高返豆比例同样从1%改为100%。
附京豆费用标准
第一章 概述
京豆是京东消费者在京东网站(www.jd.com)因购物、评价、晒单等活动获得的优惠,是一种增加用户黏性的营销工具。消费者因购买、评价(含晒单)商家商品所获得的优惠,优惠成本由商家承担,自2015年10月22日起,优惠成本将体现在商家结算单/日账单中的“京豆”费用项中。商家可在结算单完成后就此项费用向京东申请开具“服务费”发票。
第二章 基础返豆规则
2.1 购物返豆
单件商品(SKU维度)优惠后金额大于等于50元,才可参加购物返豆。返京豆比例为优惠后金额×0.1%(京豆回馈数量为实际支付金额数值的10%:例如用户实际支付50元将享受5个京豆的回馈)。
2.1.1“优惠后金额“是指消费者实际以现金/银行卡/京东卡/京东E卡/余额方式支付的金额。
2.1.2购买的必须是实物产品订单才会参与返还京豆,投资性金银、农资用品、整车、虚拟、服务类产品(机票、酒店、彩票、卡劵等)、海囤全球、团购、夺宝岛等不享受京豆返还。
2.1.3京豆回馈的数量以订单完成时的金额和比例为准。
2.1.4订单完成是指:订单已显示完成且未办理退货手续。京豆会在订单完成后回馈到消费者的个人中心。
2.2评价返豆
2.2.1评价送豆:消费者对商品实付金额大于等于20元的商品(海囤全球和虚拟商品除外)进行评价,评价字数大于等于10个并通过审核后,根据商品实付价和评价内容为消费者发放京豆:
注:消费者首次评价时(消费者第一次在京东平台对购买的商品进行的评价)将为消费者发放双倍京豆(基础送豆量*2)。
2.2.2晒单送豆:消费者对商品实付金额大于等于20元的商品(海囤全球和虚拟商品除外)上传图片进行晒单,并通过审核后,根据商品实付价为消费者发放京豆:
2.2.3 评价官双倍返豆:若消费者已获得“评价官”称号,且发布的评价与晒单被选为优质评价,将为消费者发放2倍京豆(基础送豆量*2)。非评价官认证消费者无翻倍权限。
注:
评价官:消费者领取申请评价官任务后,需在申请当月(均指“自然月”)内完成2条优质评价(100字以上+图/视频),通过审核后,即可成为评价官,可在当月剩余天数+下个自然月的周期内享受评价官奖励。若当月未完成2条优质评价(如只完成1条),需在下月重新完成2条优质评价才能成为评价官。
优质评价:指消费者的评价内容须满足100字以上的文字+图/视频,且文字+图/视频均需原创且与商品相关,内容健康。
第三章 倍返豆设置
针对“购物返豆”,商家可登陆商家后台(shop.jd.com),在“我的店铺—店铺管理—返豆比例设置”分品类提高返豆比例,或/及调低返豆门槛:
返豆比例调高:以基础返豆比例(0.1%)为基准,最高可至10倍(1%),设置完成后,返豆比例最高返1%。单件商品最高可获得京豆为1000个。
返豆门槛调低:单件商品(SKU维度)优惠后的返豆起始价格可从50元向下按10元间隔调整,最低为10元。
第四章 京豆促销费用的计算
京豆促销费用由“京东”依据发放数量及兑换比例(京豆和现金的抵扣比例为100:1)计算,并通过系统自客户交付的货款中实时扣除,最终体现在商家当期结算单/日账单的“京豆”费用项中,具体查询路径:
SOP商家:11月18日系统升级前:商家后台—结算管理—往期结算单查询—结算明细查询中查看;
系统升级后:商家后台—结算管理—对账单查询—日账单/月账单中查看。
FBP商家:在商家后台—结算管理—往期结算单查询—结算明细查询中查看。
第五章 附则
5.1京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管理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5.2京东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5.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标准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尚无规定的,京东有权酌情处理。但京东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5.4本标准于2019年6月6日修订,于2019年6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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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