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中易引发举报投诉的情形及案例

2019-07-15 09:28:44  浏览:6539  作者:疯狂小编
  • 一、广告宣传中易引发举报投诉的情形

  • 1、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最高级用语;(最高级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三个,其他具有最高级含义的形容词均应禁止如:顶级、极品等)

案例:

某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三星(SAMSUNG)NP900X3C-A02CN 13.3英寸超极本。在该款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全球最轻最薄的全金属超级本电脑”、“顶级做工,结实耐用”等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

涉及法条: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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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商家销售的“戴尔XPS 8700-R5638”台式电脑,该商品页面介绍中产品规格标注显示器型号为“dellS2340L  23英寸全高清LED显示器,23vis,宽视角,DCR8M,VGA,HDMI”,而消费者实际收到货物后发现显示器为“戴尔(DELL)S2340M”并没有配备HDMI接口,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涉及法条:

《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医药产品以外的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

1)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案例:

某化妆品商贸公司网店销售的进口“Florihana系列精油”产品。网页宣传中含有“调经舒缓痛经、舒缓肩颈酸痛、舒缓胃痛”、“消炎”、“抗疲劳、止痛、促进血液循环、抗病毒、退烧、抗细菌、抗真菌、止血”等宣传。 

2)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案例:

某商家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了蜂蜜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舒缓胃溃疡和消化不良症状,控制胃酸分泌”、“促进消化 可帮助缓解结肠炎及习惯性便秘、缓解胃痛及胃稍灼感”、“保养心血管 患心脏病者,每天服用50-140克蜂蜜,1-2月内病情可以改善”、“可治疗咽喉炎,感冒”等内容。

上述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和宣传疾病治疗功能。

涉及法条:

《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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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

案例:

某公司在网店上从事豆浆粉销售经营活动,在其经营的"黑豆浆粉"销售页面发布宣传广告,内容包含:"1.降低胆固醇2.促进钙质吸收,防止骨质疏松3.增强肠道有益菌,抑制有害菌,促进排毒4.防止腹泻,便秘5.热量低,适宜注重健康,减肥人士6.防止龋齿"等内容,该内容实际为当事人经营的"黑豆浆粉"中成分之一:"低聚果糖"的作用,当事人借助宣传"低聚果糖"的作用暗示"黑豆浆粉"的保健作用。上述广告语构成宣传保健功能。

5、普通化妆品广告宣传特殊功效

案例:

某网店销售一款名为“源草本海藻美白面膜”的产品。该产品的介绍页面中,使用了“抑制黑色素”的宣传用语。监管部门查明,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中的祛斑类,应取得国家食药总局颁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然而,该产品只经过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既未申请过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也不具备祛斑类化妆品功能。上述广告语构成宣传特殊功效。

  • 二、食品安全领域投诉举报常见情形

1、食品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违法添加

1)普通食品中添加食药同源之外的药品

案例:

某公司在苏宁易购上经营的海外专营店销售的“Nordic Naturals 挪威儿童鳕鱼滴液 富含DHA和维他命D3  60ml”的婴儿童鱼肝油。鱼肝油作为药物收录于《中国药典》,将鱼肝油作为普通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

2)普通食品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

案例:

某商家在网络商城销售芦荟口味的“燕太太即食燕窝”,该普通食品外包装配料中有芦荟。而芦荟属于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原料用于普通食品。法院认为,涉案食品为普通食品,在配料表中标注“芦荟”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商家“退一赔十”。

2、食品标签内容标注不符合相关标准

案例:

职业举报人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某品牌葡萄干,宋女士认为,该葡萄干使用的是“NY/T705执行标准”,按该标准无核葡萄干应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质量标准,而其所购买的葡萄干没有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未标注质量等级仅说明涉案葡萄干的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并不表明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问题,同时未标注等级也并不足以构成对其购买行为的误导。

3、销售过期食品

案例:

部分“职业举报人”专门盯着过期的食品买,实在找不到过期食品,就拿过期的包装袋掉包。更有甚者还会采取夹带过期食品,并藏匿在超市监控死角,购买后再胁迫商家和解;经营者视频监控难以实现全覆盖,往往无法证明商品非本超市商品,从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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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产品质量领域投诉举报常见情形

1、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3C认证的产品

案例:

于某在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两款某品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均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仅在座椅底部标有3Q字样。于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的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根据上述公告,涉案汽车安全座椅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应不得销售。

2、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商品

案例:

有投诉举报称,某电商网站上的“北纯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北纯 有机东北杂粮 糙米400g”,商家冒用“有机大米认证标志”。

投诉举报中常见的几类认证标志:有机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未取得认证证书的,不得使用“有机”、“绿色食品”等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相关认证标志。

3、销售的产品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案例:

张某投诉举报某商贸公司销售的史记牌香油为“三无”食品。经查证属实,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商贸公司经营“三无”食品给予行政处罚。之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这一诉求。

  • 价格领域常见投诉举报类型

1、价格欺诈行为:

1)虚构原价

2)虚构降价原因

3)虚假优惠折价

4)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5)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谎称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

7)销售的商品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8)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谎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案例:

张某在某公司淘宝店铺购买了一款办公椅商品,金额为199元,该公司在网页上宣传该款产品“价格447.50元,促销价199元”,通过查询该商铺月成交记录,发现其从未按447.5元销售,存在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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